5.19旅游日 案例普法 出发GO 跟团游时 这些付费退费知识放心上 近年来,人们出游的热情高涨,带动旅游市场持续火热,不少游客选择跟团游,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纠纷,比如游客行程开始前不想去了的退费问题、游客拖欠尾款时旅行社面临的催收问题。 # 中国旅游日 5.19中国旅游日到来之际,青羊法院通过以案说法,带大家了解跟团游付费退费需要注意的情况,以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,影响出行出游。 案例一 A女士发团前申请退款 A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,参加旅行团乘坐专列前往新疆,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,如旅行社已产生相关费用的,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余款。 行程开始七日前,A女士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,因突发高烧不能前往。事后A女士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,旅行社认为其购买火车票已支付了必要费用,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。协调未果,A女士诉至法院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,请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本案的旅行团采用专列出行,需提前预定,旅行社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购买火车票的价款,遂判决旅行社扣除其支付的火车票价款后,将剩余旅行费退还A女士。 案例二 B先生发团后未付尾款 B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旅行团,支付定金400元,约定在行程开始前付清尾款9960元。行程开始前,B先生向旅行社提出,希望在其信用卡账单日后再支付价款。旅行社同意后,B先生随团出游。 旅行过程中,旅行社要求B先生付清费用,B先生拖延、拒绝支付,双方因支付价款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,导致耽误旅行时间,部分景点未能实际前往。旅行结束后,B先生仍拒绝支付费用,旅行社诉至法院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中游客已经接受旅行社的旅游服务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。本案中,B先生旅行中未履行付款义务,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,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,综合来看,以旅行社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较为合理。对于未实际参观的景点、门票等未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。法院遂判决B先生在扣除上述费用后,向旅行社支付其余的合同价款。 法官说法 旅游合同履行需遵循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,旅游活动中,合同双方均应恪守约定、合理行使权利。 游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,虽有权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,但若旅行社已支付必要且无法退款费用(如交通、伙食等)时,游客需承担该部分损失。付款义务需及时履行,游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费用,避免因拖欠引发纠纷;同时,游客也应留存合同、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,以便产生纠纷时举证,若遇旅行社违约,可主张扣除未实际发生的费用。 法官提醒: 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费用构成、退改条款及付款约定;行程中如遇特殊情况,需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,避免单方违约扩大损失。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,如遇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,必要时可诉讼维权。 供稿丨行政庭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罗 维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:《5.19旅游日案例普法→ 跟团游这些付费退费知识放心上》 (责任编辑:) |